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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证明想抵债?前锋区法院:债务转移须过“同意”这关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6-03-24 16:02:44 】 【 来源:法治四川

  欠钱的人写个条子想“甩锅”甩得掉吗?债主没点头这债务转不转得了?3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报酬1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不服判决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吴某组织人员为李某在新疆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经核算李某共欠劳务报酬约16万元。

  

  此后,吴某多次催款,李某声称该款项已包含在其与杨某此前共同起诉陈某及新疆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案件中,该案正在等待执行。

  

  2024年10月13日,李某出具《证明》一份,希望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案外人陈某,证明仅有李某本人的签字。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若要将其对案外人陈某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吴某,实现清偿对原告吴某债务的目的,需经原告吴某同意,并通知案外人陈某。现原、被告并未达成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协议,案外人陈某也未向原告吴某清偿债务,原告吴某当然可以要求被告李某直接履行义务。故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报酬1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不服判决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债务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为什么欠钱的人写个条子想“甩锅”却甩不掉?

  

  一是债务转移的核心要件是债权人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而该条所指“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本身即暗含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须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的前提。本案中,相关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单方有意将其债务转移给陈某,以及吴某对该提议持开放态度,却不能证明陈某同意承担该债务,未经同意的转移行为,如同沙上之塔,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债务转移的成立基础是三方合意。债务转移并非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而是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的重构。有效的债务转移,应当体现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要有“转”的意思,第三人要有“接”的意思,债权人要有“同意”的意思。本案中案外人陈某并未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这表明作为债务承担意向中的第三人陈某,并未同意加入该债务关系,承担向吴某付款的义务。因此,李某所主张的债务转移,因缺乏第三人陈某的承诺而根本未成立。由于债务转移本身未能成立,该《证明》的实质,是将李某自身对陈某享有的、其实现与否及时间均不确定的债权,作为其向吴某履行确定债务的前提,此系将其自身应收账款的商业风险和回收成本,不合理地转嫁于已履行完毕劳务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吴某。此种单方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且缺乏对价的安排,既无合同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免除李某作为债务人的原始付款义务。

  

  三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变更法律关系。债务人单方出具的书面材料,如“由某人支付”的证明,在法律性质上仅属于债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这种单方表示,既不能约束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未参与),也不能约束债权人(因为债权人未同意)。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意,而非一方的“一纸声明”。

  

  债务转移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程序合规,转移才能落地生根。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提出“让别人还钱”时,务必审慎判断,若不认可,应及时、明确地表达反对意见,并保留证据;作为债务人,想转移债务,必须与债权人、第三人充分协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切忌“先转再说”,否则可能徒劳无功;作为第三人,不要轻易在他人债务文件上签字,一旦签字同意,即意味着可能成为新的债务人。(汤志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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