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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法院: 酒后溺亡,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1-05 10:18:38 】 【 来源:广安日报

  案情简介:

  

  某日,罗某某、李某、廖某、陈某某、李某某、鞠某六人相约去酒吧玩耍。酒后,六人先后来到江边。次日凌晨2时左右,李某某、鞠某溺水身亡。

  

  后鞠某的父亲以六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在鞠某饮酒的情况下,共同来到江边游泳,罗某某、李某、廖某、陈某某四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各6%)。因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溺亡,鞠某父亲未起诉李某某,故此次被告为罗某某、李某、廖某和陈某某四人。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李某、廖某和陈某某四名被告对鞠某溺水死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四名被告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一是六人因聚会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六人一同到江边,相互之间就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者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

  

  二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四名被告对李某某、鞠某到江中游泳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劝阻,且四名被告放任李某某、鞠某到江中游泳并轻信不会发生溺亡,最后造成惨重后果。

  

  三是李某某、鞠某发生溺水后,虽然四名被告积极报警并寻找救援物品,但是并不能免除四名被告先前的安全注意义务。

  

  四是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到江中游泳的危险与后果,其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冒险到江中游泳,导致自己溺水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法律并不禁止日常生活中的饮酒行为,但朋友之间相邀饮酒后,在饮酒人做出有害自己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会加大饮酒人的生命安全风险时,共饮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对饮酒人应予必要的劝阻、提醒和照顾,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的后果,共饮人应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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