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消费者李某某在王某开的美容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办理了会员预付卡并充值了一大笔钱。之后,李某某去店内消费时,却被告知该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已经由王某变更为徐某某,李某某之前办理的会员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李某某对某美容美发店的做法极不认同,于是将该美容美发店的历任经营者石某、王某和徐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卡内剩余金额。
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不久,徐某某就注销了该美容美发店,之后便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案卷无法送达。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案件审理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能尽快得到维护。
“李某某起诉这么多被告,是否有必要呢?”带着这样的疑惑,承办法官查阅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发现本案适格被告只有一个,那便是王某!
李某某与该美容美发店签订《超级会员福利协议书》《定金使用协议》时,该美容美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李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店铺由王某实际经营。李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入会活动金后,王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美容美发店转让给他人经营,由他人代为提供服务的行为足以证明王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也就是王某应该承担退款义务。
“那就不用公告送达了。本案的适格被告只有王某,如果李某某同意变更被告,那事情就简单了。”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某电话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最终李某某撤回了对石某、徐某某的起诉,仅将王某作为本案被告。
最后,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李某某在该美容美发店的充值卡剩余金额。
以案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蒋濒表示,近年来,“办卡容易退卡难”“卡还在,店没了”现象频出,本是消费者出于信任而支付的预付卡,逐渐沦为商家的“套路卡”,演变成消费者的“闹心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其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故其在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实际上属于经营者的债务,均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因经营者变更而自动转移由新的经营者负担,原经营者应妥善处理原有债权债务。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保持谨慎态度,认真阅读合同,知悉合同条款,清楚知道自身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同时,预付消费时也应结合自身需求、消费能力等因素,理性进行预付式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大额储值。(本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