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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在公共健身场所被篮球架砸伤,该谁负责?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6-26 10:52:33 】 【 来源:广安日报

  2024年1月27日,王某某在前锋区某村新农村广场上锻炼身体,被广场上意外倒下的篮球架砸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全身多处骨折。治疗出院后,王某某找到该村村委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是王某某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村委会是健身器材的修建方和管理方,对涉案健身器材负有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则认为,村里建设健身器材的初衷是丰富村民的休闲娱乐活动,健身器材也由村民自由无偿使用,村民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毛红玲认为,村委会作为村内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方,对健身器材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村委会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注意安全事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在过错范围内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一判了之,不但不利于案结事了,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法官为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案情分析、权衡利弊之后,王某某与村委会负责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向王某某支付赔偿费1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该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毛红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毛红玲提醒,建设完善乡村全民健身设施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公共健身设施并不是“一建了之”,村委会作为公共健身场所的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健身器材的维修、报废更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村民在使用健身器材之前,应仔细检查器材安全情况,确定无安全隐患后再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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