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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未发货、教育培训“退费难”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3-19 09:50:25 】 【 来源:法治四川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功能,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营造“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

  

  辛某某诉胡某某、某木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辛某某与胡某某、某木料加工厂多次发生经济往来,每次购货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上,且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023年9月7日,辛某某欲再次购买木料,并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胡某某支付10000元作为购买木料的定金。胡某某收到定金后却未发货,辛某某一直通过微信催促其发货,但均被胡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辛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某木料加工厂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原告向被告的转款凭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被告收到定金后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发货的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故对原告辛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设定定金条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经营者在收取定金后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某诉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张某某进行中级环境工程师职称培训,2021年11月22日,李某某向张某某转账9000元。后由于培训事宜无法继续推进,张某某同意退还费用,然而却并未履约退费。

  

  2023年5月6日,张某某出具欠条,载明因培训无法进行,尚欠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欠条出具后,张某某于2023年10月22日向李某某退费1000元,剩余8000元经多次催收仍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遂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因培训事宜无法进行,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费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全部费用于2023年5月31日前退还完毕。从双方微信记录等证据,均能印证以上事实。但到期后,被告仅返还1000元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对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立即返还剩余培训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系教育培训“退费难”典型案例。当消费者满足退费条件但机构拖延退费时,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若合同无法履行,则应根据承诺内容及时履行退款义务。这不仅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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