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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法院: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4-09 09:33:57 】 【 来源:广安日报

  2022年9月,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麻某驾驶的李某所属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杨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麻某负次要责任。


  去年,侵权行为管辖地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偿17.7万元,麻某和李某亦分别向杨某赔偿一定金额。保险公司积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向杨某支付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遂以李某将车辆交予准驾不符的麻某驾驶为由,将麻某、李某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


  前锋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杨某进行了赔偿,依法取得追偿权。麻某持的是C5驾照(准驾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未取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致他人受伤,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虽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但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或共同侵权人,且在交强险外已由侵权行为管辖地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肖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麻某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麻某应承担全额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7.7万元的责任。


  保险公司和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波提醒广大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驾车出行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驾驶是个技术活,切记不要有“只要有驾驶证就能驾驶全部车辆”的侥幸心理,准驾不符万万“驶”不得。同时,要谨慎出借他人使用自身所属车辆,避免“一时好心”卷入诉讼风波,带来“无妄之灾”。(本报记者卢泠氚)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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