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怕踩坑?别怕!!锋锋将从“游、行、住、食、购”全方位为您的旅程保驾护航!
团游篇:“低价游”背后的强制消费
“低价游”常常以“免费”或者“低价”为幌子吸引游客,这些看似“高性价比”的旅游产品,背后却常常隐含变相强迫消费等项目。如果游客没有按照导游的推荐购买高价商品,可能还会面临辱骂、嘲讽甚至强迫购物,严重侵害旅游者的权益。
如何避免被导游强制消费?
首先,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很关键,如查看旅行社的相关资质,了解市场评价,避免盲目选择低价团;其次,要规范签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并妥善保管合同;最后,旅行途中要保持警惕,如遇到强制消费,要明确表达拒绝的态度,与其他游客联合抵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出行篇:拒绝“黑车”,安全出行
所谓“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营运的车辆。很多非法运营的驾驶人驾驶技术不高,超速超载现象时有发生,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还存在欺诈乘客、中途加价的行为。
如何辨别“黑车?”
一看行为,在车站和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黑车”司机往往会主动上前搭讪,以低价、免费、拼车等话术诱导乘客;二看外观,黑车往往外观陈旧,没有运营标识,部分车辆甚至贴有虚假广告;三看证件,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时,黑车司机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出示的证件存在信息模糊、过期等问题;四看收费,黑车司机往往不使用计价器并随意报价,或提前要求乘客支付高额费用,甚至先以低价诱导后以各种理由加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宿篇:“毁约涨价”的酒店套路
节假日属于旅游旺季,酒店预订需求旺盛,价格也随之迎来暴涨,许多旅客通过提前预订来减小旅游成本,但部分酒店却有着自己的“应对之道”。虽然已经成功预定,但酒店却以“客房已满”“系统错误”等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要求补差价。
如何应对酒店“毁约涨价?”
首先,游客可尝试与酒店进行协商,要求酒店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合同或者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房间;其次,如果酒店拒绝履行,可联系预订的平台进行反馈,部分平台可能提供差价补偿或者协助更换同级酒店;最后,如果酒店和平台都不能解决,游客可保留相关证据进行诉讼维权,如与酒店和平台的沟通记录、订单记录和支付凭证等,可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在退还房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如再次订房价格上涨产生的费用。同时,游客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饮食篇:小心“美食刺客”
4个菜1500元?6根面20元?......商家以不明码标价的方式索要明显超出合理价格的价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如何应对“美食刺客?”
首先,游客要警惕常见的“刺客”套路,如模糊计价单位,标价不标重,以为按斤计算实则按两或按克计算;其次,对于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标价模糊的饭店、小吃摊,要明确价格再消费,如询问单价、计价单位和是否包含加工费等其他费用;最后,如果结算时才发现被“套路”,要明确提出抗议并表达合理诉求,要求按照正常价格结算。如难以协商解决,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也可选择报警或起诉商家的恶意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物篇:火眼金睛辨真伪
出行旅游时,面对琳琅满目的纪念品和特色商品,游客往往免不了会购物消费,但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游客侵害其权益。
如何正确处理买到的假货?
首先,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所以要立即保留证据,如保留购物凭证、拍摄假货细节和店铺环境等;其次,尝试与商家协商,明确要求退货或赔偿,如果是跟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旅行社介入协商,旅行社应负责帮助旅客挽回或赔偿损失;最后,如协商不能,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可通过诉讼途径向销售者主张“假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锋锋提醒
旅游途中遇纠纷,应优先确保人身安全,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维权全程需强化证据意识,妥善留存合同、发票、音视频、聊天记录及电子消费凭证等关键材料,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袁万辉 阳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