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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法院:遭受辱骂后选择“物理消音” 行为人被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www.qf.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5-21 11:03:1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田青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当你被人辱骂时会怎么办?是“嘴强王者”疯狂输出?还是攥紧拳头来个“物理消音”?先别急着动手,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辱骂引发的打架纠纷,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2024年10月5日,田某与刘某、陈某相约夜宵。在去往饭店的途中,田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帮助刘某还击田某,田某遂转而辱骂陈某,致使矛盾升级。最后,陈某、刘某共同对田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田某受伤住院。

  

  事后,刘某、陈某因其殴打行为受到行政拘留14日及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田某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陈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125.89元。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陈某因田某对其辱骂,便共同殴打田某,对田某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刘某、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田某辱骂行为在先,对事情的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酌情减轻刘某、陈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刘某、陈某赔偿田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共计5955.89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矛盾或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酿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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